这次押运的所有人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奖赏。再例如对于押运数年皆不犯错的人,宋廷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赏,对于一年不犯过错者,通常会给予减少磨勘和钱财的奖励,对于五年不犯过错着,除了给予钱财奖励还会直接提升其官职。
最后是惩罚措施。
在运输途中,宋廷是允许物资出现损耗的,规定汴河粮纲每八千硕,允许抛失四百硕以下,但是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,便将会受到徭役的处罚,因此一些押运人员往往在抛失过多的时候,会直接将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的所有物资都抛弃,然后谎报天灾,从而避免受到处罚。这种行为的存在极大的浪费物资,宋廷自然是知晓押运人员的所作所为,但出于之前法规中并没有描述这种行为,所以一开始此风盛行却也没有办法依规处罚。后来,针对这一弊病规定“自今如有抛失舟船,其殿侍、军大将信纵有申报患状,并不免抛失罪名”。如遇恶劣天气,遭遇沉船也要极力抢救物资,且“如救及分,别无侵欺者,原其罪”。
具体抛失官物的处罚,以及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,《宋会要辑稿》中有详细记载:
“诸押纲人、部纲兵级、梢工失觉察盗易欺隐本纲及本船官物,事虽已发而能自获犯人者,除其罪。二人以上同犯,但获一名亦是。诸纲兵级和雇人同。博易本船官物,罪至徒;杖罪两火同。地分催纲、排岸巡检、县尉司干系人失觉察者,杖一百,命官减二等。三十日内能获犯人者,不坐;二人以上获一名,亦准此。”
然并卵,正如吃饭穿衣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一样,看着可爱的小钱钱白白地从自己面前走过,实在是对个人品格的极大考验。遗憾的是,古今中外,许多人没能通过考验。
即便宋太祖自立国初期就定下了“独于治赃吏最严”的基调,不仅依据律法严惩犯赃官吏,而且还通过任官制度加强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,对非死罪犯官员在叙用、擢升磨堪、举荐和致仕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。
但再次然并卵,君不见即使明太祖法外用刑“剥皮楦草”,也并未使明朝的吏治清明到哪里去。再说了,宋朝的官吏表示,咱用得着贪腐吗,随便做些生意,接受些投献的土地,再加上朝廷优厚的俸禄(对于高官来说),根本不用做那些下三滥的事儿。
但是,没有了外快,工作起来似乎老是感觉缺少了点什么,就像加班没有加班费一般,让人提不起精神去做出一番成绩来。再加上,宋朝官制叠床架屋,好像很多人都管事儿,又好像很多人都不管事儿,推诿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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