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且这案子也挺简单,有现成的法律条文,直接往上套就是。
米勒肯定也觉得日了狗了。
这事情全加州的书商都在干,凭什么就我要上法庭?
他的律师拿到案子后,也挺为难。
因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铁板上叮俩苍蝇一样,自己的委托人就收钱寄毛杂志了,按照现行加州法律这就是要去吃牢饭的。
钢一般的事实无可抵赖。
但拿人钱财与人消灾,律师也是要讲职业操守。
思来想去,还真就给他想出了一个辩护策略。
从何谓“色情物品”的定义下手。
只要能从法律上证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扑鼻的杂志不算“色情物品”,那岂不是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?
这种事情在爱德华看来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。
建国都快两百年的超级大国,竟然连什么是“色情制品”的定义都没有?
事实是还真Tmd就没有!
否则雨果·布莱克大法官也就不会说那段话了。
非但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色情制品定义。
就算是对于“儿童sq物品”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。
已经是1969年了啊,仅有加州和纽约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过程中利用儿童,或者利用儿童传播sq物品,或者进行sq表演。
而恰恰这俩个州对于其他色情制品的态度是最开放的,反而是那些所谓的保守州,对此完全不闻不问,这里面的道理倒是挺耐人寻味的。
一个号称最讲法律的国家却没有关于sq制品的统一定义,仔细分析也不无其道理。
实际上对于“色情制品”的定义一直是麻烦事情,就像渣男一样不停的纠缠着人类文明的发展。
在古代或者近代其实问题不算太大,毕竟文字和图片虽然黄,但传播效力也就那样,不管是古登堡印刷机还是代表最高科技的大型胶印机,传播的依然只是“诱导信息”,真正着味的部分还得靠人自己去想。
但进入电影时代后,事情开始起变化……
早期好莱坞电影公司众多,毛片这种资金需求少,场地要求低,演职人员一个也凑合的片子很适合小公司入门,但好在数量不多,一般的大家眼开眼闭,真黄的,被举报到最高法院,就由九个老东西负责审核。
那时候每周有专门的一个下午,大法官们坐在一起,一边看着毛片一边相互展开激烈的讨论,为角度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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