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。”
陆时衍把老周的笔记本借走,做了证据保全。
开庭那天是四月二十一号,天阴着,没下雨。安澜集团派了两位律师,西装革履,拎着三个大公文包。苏砚这边就她和陆时衍两个人,陆时衍手里一个帆布包,里头装着老周的笔记本、专利审查档案复印件、还有那张被放大了三十倍的签到表复印件。
法官敲锤,安澜的律师先发言,洋洋洒洒二十分钟,核心就一句:苏砚开源的技术方案与安澜集团2001年申请的专利实质性相似,侵犯了安澜的专利权,要求下架、道歉、赔偿。
轮到陆时衍了。他站起来,先冲法官笑了一下,然后从帆布袋里掏出那张签到表复印件,举到跟法官视线平齐的位置。
“法官,我首先想请原告方解释一个时间上的小问题。原告的专利技术交底书标注日期是2000年12月,但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显示,2001年3月,原告前身恒远电子技术科的六位工程师召开了一次技术讨论会,讨论内容与专利核心方案高度一致。签到表上有六个人的签名,其中一位叫苏德明。”
安澜的律师站起来打断:“法官,这跟本案无关。我们讨论的是2024年的开源行为是否侵权,不是二十多年前的事。”
陆时衍没回头,声音稳稳的:“有关。如果原告的专利在申请日前就已经存在于第三方的技术方案中,且原告并非该技术方案的发明人,那么这项专利自始就不该被授权。我今天不仅是在为被告抗辩,我是在当庭提起针对安澜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。”
法庭安静了两秒。
安澜的律师脸色变了,翻着文件说要跟当事人沟通。法官问陆时衍:“你的无效证据准备到什么程度?”
陆时衍把老周的笔记本、专利审查档案、签到表原件、苏德明的原始图纸一并呈上,最后又补了一份苏德明2003年的辞职信复印件——信里明确写了“本人主持设计的滤波电路方案尚未提交专利申请,现本人离职,该方案归属由厂方另行决定”。
“法官,这封辞职信证明苏德明本人从未将该技术方案转让给恒远电子。恒远电子及其承继方安澜集团,从未合法取得该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。他们2001年申请专利的行为,本质上是对苏德明技术成果的侵占。”
安澜的律师脸都绿了,当庭提出休庭申请。法官准了。
休庭期间,陆时衍去了趟卫生间,回来的时候在走廊拐角撞见安澜的律师在打电话,声音压得很低但陆时衍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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